欢迎访问中国沼气网!
     首页  >   产业发展  >  发展现状

沼气化市县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08 来源 :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为推进我省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在“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实现沼气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农村沼气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078),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开展沼气化市县考核认定工作 。85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四川省沼气(市县考核认定办法》(试行)。“办法”的内容如下:

一、基本条件

申报沼气化市、县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将农村沼气建设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工程目标任务考核,作为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和农村节能减排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赋予的职能职责,有专门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农村沼气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投入量大,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足额落实。

(二)农村普遍使用沼气。畜禽粪便等沼气资源丰富,适宜建池农户数量大、比例高。沼气建设领域宽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沼气是农村生活用能的主要能源之一,能满足农户基本需要。

二、考核认定指标

从发展数量规模化、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内容多元化、沼气利用高效化、管护服务社会化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认定。

(一)发展数量规模

申报县(市、区)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申报市(州)适宜农户沼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质量标准化

申报市(州)和县(市、区)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沼气建设的管理规定和质量技术标准,项目管理规范,按期通过国家或省检查验收。积极推广符合标准的农村沼气新技术,户用沼气项目厕所、猪圈、沼气池“三结合”率达到90%以上、改厨房、改厕所、改猪圈“三改”率达到70%以上,玻璃钢拱盖等新技术推广率达到当年要求;小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集中供气和联户沼气)能稳定向农户集中供气;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规模与养殖规模匹配,建设内容完备,建设工艺先进,示范工程项目全面采用高浓度中温发酵工艺,工程稳定持续运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与新农村集中建设相配套,排放水质达到《四川省城镇净化沼气池生活污水排放卫生标准》。

(三)建设内容多元化

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实施了户用沼气、小型沼气、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生活污水净化沼气等建设内容。申报县(市、区)养殖小区、养殖场沼气工程配套率达到50%以上,农民集中居住新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配套率达到50%以上;申报市(州)养殖小区、养殖场沼气工程配套率达到40%以上,农民集中居住新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配套率达到40%以上。

(四)沼气利用高效化

申报市(州)和县(市、区)户用沼气普遍推广“猪一沼一果(菜、茶、粮)”等能源生态模式,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小型沼气工程普遍推广“生态养殖业+沼气工程+高效种植业”内循环模式。沼气池正常使用率达到90%以上,集中供气工程年正常供气月份超过8个月,沼气发电工程年发电时数不低于2500小时,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五)管护服务社会化

县、乡、村三级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完善,申报县(市、区)服务网点覆盖80%以上的沼气用户,沼气用户签约率达到70%以上,签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申报市(州)服务网点覆盖70%以上的沼:2气用户,沼气用户签约率达到60%以上,签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依照沼气化市、县基本条件和考核认定指标,自评后逐级上报。

(二)申报市(州)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申报县(市、区)由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州)农业、发改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州)统一上报。

(三)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市(州)、县(市、区)考核认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四)通过省政府审定的市(州)和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四川省沼气化市(县)”称号。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州)、县(市、区)的申请报告、政府审核意见。

(二)对照沼气化市县基本条件和考核认定指标的自评报告、考核认定。

(三)各项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

 


上一篇:张家界市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行情况 下一篇: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