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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厂享受税收优惠须符合条件

发布时间:2013-11-05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

前不久,一家沼气厂在江西永修县建成投产。该厂以秸秆和畜禽粪便为生产原料,实行电气化控制生产,全天候向农村用户供气。现已有用户1000余户。该厂会计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纳税事宜,笔者解读有关文件,建议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购进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秸秆和畜禽粪便,都属于农业产品的下脚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销售沼气按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可以享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条款采取原料列举法,秸秆并没有列入其中。因此,沼气原料中畜禽粪便须占80%以上,方可享受此项优惠。

虽然,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等与秸秆同属农业下脚料,按常理而论,秸秆作为原料也可以列入财税〔20111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从而企业计入原料比重百分比。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此条款补充完善前,应严格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具体指定项目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需符合的条件包括: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此项条款应重点关注的是:优惠主体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而不是沼气厂。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指明: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生产代木产品、电力、热力、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即符合规定。

优惠竞合

不同的优惠条款前提条件不同,存在竞合现象——能享受此条优惠就不能享受彼条优惠。

同时以秸秆和畜禽粪便为生产原料生产沼气,就存在两者比例的问题。具体比例如何,直接关系到能享受哪条优惠。

如果畜禽粪便生产占生产原料比重80%以上,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优惠。但与此同时,其秸秆占生产原料比例必然达不到70%,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如果秸秆占生产原料比例在70%以上,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但与此同时,其畜禽粪便占生产原料比重必然达不到80%,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至于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上文已强调,该项优惠的主体是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如果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属于该厂,则该厂符合上述6条件时可享受此项优惠;如果不属于该厂,该厂仅是从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购进畜禽粪便生产沼气,则即使符合上述6条件,也不能享受此项优惠。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如实到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准确计算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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