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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房县小型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1 来源 :房县能源办

根据《湖北省小型沼气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加强2014年房县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小型沼气工程建设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建设模式和“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农户参与、监管并重”的建设机制,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责权利相统一为原则,以成熟新技术为支撑,开展建设养殖小区集中供气工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结合房县畜牧业发展状况、移民安置小区和“竹房城镇带”建设规划,科学选择建设模式,合理安排建设地点,因地制宜地促进多样化发展。

2、政府引导,多元投入。要切实发挥乡镇、村委会、农民畜牧业合作社和受益农户的主体作用,引导和带动养殖业主和用气农户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不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

3、创新机制,突出技术。供气业主与用气农户要签订供气协议或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县能源办以技术为主导,加强新技术示范。

4、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以集中供气为基本目标,坚持“三沼”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沼气的综合效益。

5、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工程建成后,应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县能源办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管理人员可以采取技术员承包或由业主指定人员进行管理。提倡有偿服务,实行计量收费。

三、建设布局及内容

本着以生产沼气,开发能源,向农民实行集中供气为建设主要目的。在选择项目建设地点时,重点安排在人口较为集中、养殖污染较为严重的区域。养殖小区集中供气工程以供气30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

小型沼气工程建设以“一池三改”为建设单元,包括原料预处理池、厌氧发酵池、储气装置、贮气净化.输配系统以及沼液、沼渣池。

四、技术标准及施工工艺

小型沼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认真执行《湖北省小型沼气工程标准图集(试行)》,以推广常温发酵工艺为主,增加保温措施,做到全年均衡供气。建立健全小型沼气工程的施工市场准入制度,县能源办公室负责对小型沼气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建方实行资格认定。

    小型沼气工程分为地上式和地下式两类:地上式主要为一体化沼气池,房县主要以地上圆柱型发酵池为主。

    五、招投标制度

    小型沼气工程建设由县能源办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方。参加投标的施工队不得少于三个,投标单位或(每个)施工队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队长必须具备技师或高级沼气生产工资质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具备中级或初级沼气生产工资质证书;施工队人员必须从事5年以上农村沼气建设工作:施工队必须具有5万元以上流动资金;施工队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设备(模具、搅拌饥、振动泵等);施工队在具备以上条件,并出具相关合法证明,到县能源办公室投标,竞标确定施工队。如发现施工偷工减料、以劣充优、降低标准的,除了要求更换设备、赔偿损失外,取消其下年度投标资格。

六、工程技术监督

小型沼气工程由县农村能源办公室进行监管,严格把关建筑材料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做好施工日志和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将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如发现有明显更改设计方案,使用不合格产品设备,以劣充优,偷工减料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

七、安全管理

一是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监督,县能源办公室要对小型沼气工程进行全程监督;二是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柔性气囊的安装位置要远离高压电线和配电机房;三是加强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原则上半年检查维护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项目资金管理

    小型沼气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国家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由县能源办按工程建设进度审核后,凭承建方或业主签字凭证付给工程承建方。在支付工程建设款时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县能源办负责管理,待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承建方,不得一次性将工程款拨付给承建方。承建方变更资金用途,导致工程停建的,由能源办负责追回。

    九、项目申报程序

    申请小型沼气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养殖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养殖小区亦可承担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2、养殖业产权必须明晰;

    3、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必须达到一定的养殖规模,生猪存栏1501000头,蛋鸡存笼10005000羽,肉鸡出笼500010000羽,奶牛存栏50100头,肉牛出栏50100头。

    4、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一定自筹资金的能力。

5、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用地、环保、畜禽养殖场建设规划等。

6、项目申报与户用沼气项目申报相同。

十、项目验收程序

小型沼气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完成并达到设计目标,经过调试并正常运行,各项文件资科系统整理分卷归档后,承建方即可向县能源办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能源办公室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初验,并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表,由验收组成员签字认可。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凭验收凭证到县能源办结算尾款。对通过初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县能源办向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验收报告、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验收清单、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记录、资金决算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工程运行情况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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