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制订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
非规模畜禽种类和养殖量统计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二、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
(四)《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
(五)《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
(六)《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
(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八)《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九)《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三、技术要求
(一)基本工艺和设施配备要求
1、“一分离”
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生产设施必须做到雨污分离,污水宜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根据粪尿收集工艺和资源化利用方向、方式,必要时进行干湿分离。
林下家禽养殖放养部分可不设雨污分离设施,但养殖密度不得高于每亩30只,且应离周边河道100米以上,地面整体坡度不高于10度,并鼓励建立轮牧机制。栖息地应有相应粪尿收集、贮存等配套设施,并做到雨污分离。
传统河边、池塘水禽养殖,应严格控制养殖密度,严格控制进入河道活动时间和频次,每天不宜超过两次,每次不宜超过1小时。岸上栖息地应有防雨设施。
2、“两配套”
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堆粪场、粪污储存池等配套设施。采用全进全出、发酵床(垫料)等养殖工艺的,可按实际情况配备设施。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应当建设粪污暂存设施。粪污储存设施要达到防雨、防外溢和防渗透的要求,固体粪便储存设施的设计按照《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执行,液体或全量粪污储存池的建设技术要求按照《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执行。上述设施的设计容积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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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粪工艺 |
堆粪场有效体积,m3 (按贮存2个月测算) |
粪污储存池有效容积,m3 (按贮存2个月测算) |
生猪存栏/1头 |
干清粪 |
≥0.08 |
≥0.24 |
水泡粪 |
---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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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1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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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羊/1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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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
* |
蛋鸡/100羽 |
传送带 |
≥0.7 |
* |
刮粪板 |
---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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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10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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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按批测算) |
* |
蛋鸭/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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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肉鸭/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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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按批测算) |
鹅/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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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按批测算) |
鸽子/100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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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 |
鹌鹑/500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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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 |
兔/100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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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备注:(1)粪污贮存最低时间不得低于2个月,此表按此标准测算。各非规模养殖场户需根据实际贮存时间、设计规模和种植结构,结合上表推荐参数折算,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设施。
(2)养殖场户进行粪污处理后直接还田的,粪污贮存池应分隔成2-3格。
(3)*采用全进全出饲养的,应建设相应的圈舍清洗水收集管道和应急贮存池。
(二)肥料化利用要求
1、综合利用去向可靠。畜禽粪尿通过肥水还田、生产有机肥料还田等途径进行综合利用,且去向可靠。
2、须经无害化处理。畜禽粪尿还田用作农作物肥料的,须进行无害化处理(GB/T 36195)。养殖户自行简易处理的,养殖粪水经加盖存贮、深度厌氧发酵90天以上;固体粪便必须经过高温好氧堆肥发酵20天以上,并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的相关要求。
3、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和果蔬等消纳地。原则上以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0.2亩的农田、园地、林地。粪肥使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可结合当地作物种植结构,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指南》(农办牧〔2018〕1号)执行。
4、消纳设施配套。种植业消纳基地配套建设田间储存,购置粪肥运输车或铺设输送管道和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配套设置的田间储存池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时间间隔内养殖场产生粪肥的总量(最大间隔时间由各地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并满足耕(林)地消纳需求。
5、不能自行消纳的,粪肥处理利用涉及养殖、种植不同主体或其它加工服务组织进行委托综合利用的(如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沼液配送服务站等),必须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三)养殖场臭气减控和其他固废处置要求
1、养殖场户应做好日常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理圈舍粪污,对堆粪场等敞开式设施进行封闭处理(也可采用覆盖稻草或锯末),或通过在储粪池中添加微生态制剂等措施,减少臭气的产生及排放,并进一步采取臭气减控相关技术措施进行综合管理。
2、病死畜禽尸体应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非法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与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运行要求
(一)落实养殖主体责任
明确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完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引导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学习,提高守法经营和生态环保意识。
(二)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
确保污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配套到位,保持正常运行。健全设备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等制度规程且执行到位。
(三)严格生产环境管理
养殖场内圈舍外无粪尿遗撒、污水横流等脏乱现象,设施、设备保持整洁,粪污严禁直排。
(四)规范台账资料
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粪肥、沼液等使用或销售的记录台账,明确资源化利用去向。
五、参考模式
(一)资源化利用模式
1、种养结合就地利用模式
采取干清粪工艺,粪便堆积发酵后就近还田利用,或输送至有机肥厂生产复合有机肥;干清粪工艺污水和其它清粪工艺的全量收集粪尿,进入粪污储存池或户用沼气池处理后,肥水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在非规模养殖场户密集区,通过修建田间储存池,将区域内非规模养殖场户储存池中暂存的养殖水污运输至田间储存池,进行集中还田消纳。
2、集中处理模式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散式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户产生的粪水进行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异地或就地还田消纳资源化利用。
3、发酵床模式
包括异位发酵床和原位发酵床处理。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的,粪污储存池容积和发酵床建设面积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执行。原位发酵床建设面积参照NY/T 3048-2016 发酵床养猪技术规程执行。
4、其他
符合本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的其他模式。
(二)臭气减排技术/模式
减少臭气产生应遵循源头减量和过程控制的原则。
源头减量:向饲料中添加微生态制剂,直接减少畜禽粪便中臭气的产生。对堆粪场等敞开式设施进行密闭处理,及时清理圈舍粪污,减少粪污的厌氧发酵,以减控环境中臭气产生。
过程控制:采用水帘过滤吸收系统、养殖场周边或下风口绿化带净化、储粪池/堆粪场添加微生态制剂、圈舍喷洒空气净化剂等方式减少场内臭气产生及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