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社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业、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科学指导各地农村改厕工作,有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水平,现就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专项行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小厕所、大民生。农村“厕所革命”关系到亿万农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改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厕所问题不是小事情,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推进,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采取措施,农村改厕取得了一定进展,缺少卫生厕所状况有所缓解,相关疾病发生、流行得到一定控制,农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有所提升。同时,各地农村改厕工作进展不平衡,重视程度不够,推动方式简单化,农民主体作用不突出,技术创新跟不上,农民群众“不愿用、没法用、用不上”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厕所革命”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各地要顺应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农村“厕所革命”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民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不懈、持续推进,以小厕所促进社会文明大进步。
二、思路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重要指示批示,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有序推进、整体提升、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基本思路,先试点示范、后面上推广、再整体提升,推动农村厕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维市场化、监督社会化,引导农民群众养成良好如厕和卫生习惯,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到2020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左右,达到卫生厕所基本规范,贮粪池不渗不漏、及时清掏;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地区,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实现如厕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到2022年,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厕所粪污得到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管护长效机制普遍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等其他地区,卫生厕所普及率显著提升,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率逐步提高,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党委政府重点抓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示范引导等,不能大包大揽,不替农民做主,不搞强迫命令。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历史形成的居住现状和习惯,把群众认同、群众参与、群众满意作为基本要求,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
(二)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发挥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各类资源的作用,充分考虑当地城镇化进程、人口流动特点和农民群众需求,先搞规划、后搞建设,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户用厕所改造为主,统筹衔接污水处理设施,协调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和旅游厕所建设,与乡村产业振兴、农民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提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一体化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立足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合理制定改厕目标任务和推进方案。选择适宜的改厕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宜分户则分户、宜集中则集中,不搞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杜绝“形象工程”。
(四)有力有序、务实高效。强化政治意识,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进度目标,确保如期完成三年农村改厕任务。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打算相结合,坚决克服短期行为,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建管结合,积极构建长效运行机制,持之以恒将农村“厕所革命”进行到底。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任务要求,全面摸清底数。各地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对各类厕所数量和改厕标准的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农村厕所现状大摸底,以县域为单位摸清农村户用厕所、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的数量、布点、模式等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农村厕所建设、管理维护、使用满意度等情况,及时查找问题,及时跟踪农民群众对厕所建设改造的新认识、新需求。
(二)科学编制改厕方案。各地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规划,按照村庄类型,突出乡村优势特色,体现农村风土人情,因地制宜逐乡(或逐村)论证编制农村“厕所革命”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任务、资金安排、保障措施等。中西部地处偏远、山区、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特别是严寒、缺水等地区,可以县域为单位合理确定农村改厕目标任务。
(三)合理选择改厕标准和模式。加快研究修订农村卫生厕所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鼓励厕所粪污就地资源化利用,统筹考虑改厕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制定技术标准和改厕模式,编写技术规范,指导科学合理建设。农村户用厕所改造要积极推广简单实用、成本适中、农民群众能够接受的卫生改厕模式、技术和产品。鼓励厕所入户进院,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厕所入室。农村公共厕所建设要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等人口较集中区域为重点,科学选址,明确建设要求。可按相关厕所标准设计,因地制宜建设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乡村和旅游公厕,进一步提升卫生水平。施工建设砖混结构贮粪池时把不渗不漏作为基本要求,采用一体化厕所产品时注重材料强度和密闭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整村推进,开展示范建设。各地要学习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总结推广一批适宜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水平的农村改厕典型范例。鼓励和支持整村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示范建设,坚持“整村推进、分类示范、自愿申报、先建后验、以奖代补”的原则,有序推进,树立一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示范县、示范村,分阶段、分批次滚动推进,以点带面、积累经验、形成规范。组织开展A级乡村旅游厕所、最美农村公共厕所、文明卫生清洁户等多种形式的推选活动,调动各方积极性。
(五)强化技术支撑,严格质量把关。鼓励企业、科研院校研发适合农村实际、经济实惠、老百姓乐见乐用的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在厕所建设材料、无害化处理、除臭杀菌、智能管理、粪污回收利用等技术方面,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强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卫生厕所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交流活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技术,对改厕户信息、施工过程、产品质量、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公共厕所、旅游厕所实行定位和信息发布。
(六)完善建设管护运行机制。坚持建管并重,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主体作用,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后续管护机制。各地要明确厕所管护标准,做到有制度管护、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形成规范化的运行维护机制。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鼓励各地探索推广“以商建厕、以商养厕”等模式,创新机制,确保建设和管理到位。组织开展农村厕所建设和维护相关人员培训,引导当地农民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
(七)同步推进厕所粪污治理。统筹推进农村厕所粪污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实行“分户改造、集中处理”与单户分散处理相结合,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治理。积极推动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各地探索粪污肥料化、污水达标排放等经济实用技术模式,推行污水无动力处理、沼气发酵、堆肥和有机肥生产等方式,防止随意倾倒粪污,解决好粪污排放和利用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省级党委政府负总责,把农村改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强化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强化市县主体责任,做好方案制定、项目落实、资金筹措、推进实施、运行管护等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自愿改厕,支持整村推进农村改厕,重点支持厕所改造、后续管护维修、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加大对中西部和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乡村旅游地区的旅游厕所和农家乐户厕建设改造。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支出责任,鼓励地方以县为单位,统筹安排与农村改厕相关的项目资金,集中推进农村改厕工作。支持农村改厕技术、模式科研攻关。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依法合规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投入,推动建立市场化管护长效机制。在用地、用水、用电及后期运维管护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简化农村厕所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
(三)强化督促指导。对农村改厕工作开展国务院大检查大督查。每年组织开展包括农村改厕在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评估,把地方落实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落实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对开展包括农村改厕在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落实将农村改厕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范畴。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注重宣传动员。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公益宣传活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卫生县城创建等活动,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加强文明如厕、卫生厕所日常管护、卫生防疫知识等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基层党员干部率先示范,引导农民主动改厕。发挥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群团组织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广泛发动群众,激发农民群众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