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行业自律,维护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市场秩序,保障设计和建造的质量,达到节能减排的设计效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指以太阳能热水、采暖、空调、干燥、种植养殖、太阳能海水淡化、工农业热利用和太阳能主被动建筑以及太阳能热发电、储热工程、储热水箱容量大于0.6M3。
第三条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其所属的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会员可以根据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和工作业绩等条件,经培训合格自愿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第五条 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资质包含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设计施工资质划定为A级、B级、C级,其中A级为最高级,C级为合格级。
第六条 设计资质、施工资质认定工作由协会负责。经过认定的设计、施工单位,由协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第七条 协会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认定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设计、施工资质条件
第八条 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A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5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二年设计、施工过不少于6项较大型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10人(持“太阳能利用工”证书)。
第九条 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B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6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3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二年设计、施工过不少于4项较大型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8人(持“太阳能利用工”证书)。
第十条 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C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四)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其中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颁发的“太阳能热利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的专业人员2人以上,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2人以上(如:暖通、电气、给排水、工程预算等)。
(五)近二年设计、施工过不少于3项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完成的工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
(六)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5人(持“太阳能利用工”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住建、环保部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第八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经过认定可以直接取得相应等级的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第十二条 从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严格遵守《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和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太阳能专业委员会自律公约》。
第三章 资质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太阳能热利用工程、施工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经过设计、施工资质培训,合格者可申报,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一)《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复印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使用权或租赁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聘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设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相对应的已完成设计项目的合同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明。
(六)下级资质单位申报上级资质时,还应提交原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持有住建、环保部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提交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资质等级条件相对应的已完成设计项目的合同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证明。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十五条 协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和太阳能专业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型式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评审,并签署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评审意见书(见附件2);
(三)评审结果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通过协会和太阳能专业委员会会刊、公众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协会秘书处或太阳能专业委员会正式通知申报单位资质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 协会利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资质认定的单位名单,并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告和推荐。
第十八条 资质认定工作每年两次,分别于六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1本、副本4本,由协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对取得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取得资质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违规行为、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四)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工程安全事故;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核准的资质等级要求差距较大,且未能在限期内整改达到要求的;
(六)在审核年度内有不合格工程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持证单位应按照原申请程序向协会提出延续资质期限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到协会办理资质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