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 1
4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选择技术规程............................. 1
5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4
前言
为增强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性,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水平,充分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资源,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早日建成小康社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结合我省农村的实际条件、能源政策及环保政策,规定了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技术选择和运行管理规程,确保已建成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性能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为规范化、科学化推广应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技术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鄂佐星、周曙光、朱伟、佟启玉、张财、胡文波、潘丽娜、李楠。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应用选择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秸秆为原料的固定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建设技术选择及运行管理规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技术条件和验收标准按照NY/T443-2001《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以秸秆为原料的固定床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以木屑、稻壳、玉米芯等生物质为原料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155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
GB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GB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63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HGJ212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贮气柜施工及验收规则
NY/T443 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JB/T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HG20517 钢质低压湿式贮气柜
3 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
3.1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是指将秸秆等原料热解气化为秸秆燃气,经净化、贮存、加压后,通过输配管网提供给用户使用全过程所包括的设备及设施。主要由秸秆气化站、输配管网和用户设施三部分组成。
3.2 气化机组、气化效率、固定床气化
同标准NY/T443-2001中的规定。
4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选择技术规程
4.1 气化站
4.1.1 气化站组成
气化站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和公用配套设施等。
生产设施包括:原料加工间、原料储存间、气化间、贮气柜、污水处理等。
辅助生产和公用配套设施包括:机修间、供配电、给排水等设施。
4.1.2 气化站供气规模
4.1.2.1 气化站供气规模的划分
一级:>5000Nm3/d
二级:2000Nm3/d~5000Nm3/d
三级:<2000Nm3/d
4.1.2.2 气化站供气规模的确定
根据用户数量、用途及其发展潜力、当地资源条件和居民平均收入,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生活用能基本估算方法如下:
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炊事户数×5Nm3/d +采暖户数×40Nm3/d
示例:一气化站要求满足300户居民的炊事用气和其中100户居民的采暖用气,则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为:
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300户×5Nm3/d +100户×40Nm3/d=5500Nm3/d
4.1.3 气化站建站原则、条件及选址
4.1.3.1 气化站建站原则
a) 根据各地差异确定建设水平,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b) 遵循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用水、用地等有关政策和法规。
4.1.3.2 气化站建站条件
a) 选择当地原料资源丰富,居民生活富裕,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同时具有运行管理能力的地区;
b) 气化站应具备一定规模,日用气量应达到1300Nm3以上,用户覆盖率≥80%;
c) 气化站应选择交通、通讯方便的地区,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设施条件。
4.1.3.3 气化站选址
a) 应充分进行方案论证,符合当地乡镇规划,便于原料的收集和燃气输送;
b) 应有满足生产的水源和电源;
c) 应远离居民生活区、生活用水源地、学校、集市区、文化娱乐场所,以及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场所。
4.1.4 气化站建设用地及建筑
4.1.4.1 气化站建设用地
a) 气化站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控制:
表1 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注:表中指标按规模取值,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
b) 气化站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控制:
表2 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
c) 气化站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
d) 气化站建设规划应在满足使用、环保、防火等要求的同时,做到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布局紧凑;
e) 气化站建设用地指标按表3控制:
表3 气化站建设用地指标(m2)
4.1.4.2 气化站建筑
a) 气化站生产用建筑层高度应符合以下要求:气化间及原料储存间层高不低于4.5m,贮气柜采用径高比1.1~1.5;
b) 气化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气化间、粉碎投料间、贮气柜属于乙类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原料储存、气化、粉碎投料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c) 气化站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结构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气化站气化间应采用砖墙混合承重结构;原料储存间应采用简易结构,以防风、防雨雪。
4.2 气化机组
4.2.1 选用原则
a) 气化站应配备2台或2台以上气化机组,以满足气化站安全、正常供气要求;
b) 气化机组要求每天运行8h~10h。
4.2.2 数量的确定
气化机组数量(台)=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Nm3/d)/(气化机组额定产气量Nm3/h×8h)
示例:一气化站设计日供气能力为5500Nm3/d,则气化站需要安装额定产气量为720Nm3/h的气化机组台数为:
气化机组数量(台)=5500(Nm3/d)/(720Nm3/h×8h)=0.96(台)
虽计算得出1台机组可满足气化站需要,但实际应安装额定产气量为720Nm3/h的气化机组台数为2台。
4.2.3 应设置安全装置
a) 气化反应炉出口和燃气排送机出口设置压力监测仪表;
b) 净化器出口设置燃气火焰监测口;
c) 水泵出口设置压力表;
d) 燃气排送机与贮气柜间设置安全水封。
4.2.4 气化机组性能同标准NY/T443-2001中的规定
4.3 贮气柜
4.3.1 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可选择湿式或钢制干式贮气柜。全年运行的湿式贮气柜必须进行保温处理或建于保温房内。
4.3.2 贮气柜的容积不应小于机组每小时额定产气量。
4.3.3 当秸秆燃气完全用于炊事时,贮气柜的容积应为日供气量的0.40倍~0.60倍,当秸秆燃气同时用于炊事和采暖时,贮气柜的容积应为日供气量的0.20倍~0.60倍。
4.4 输配管网
4.4.1 输配管网设计应符合标准NY/T443-2001中的规定
4.4.2 管网选择、连接、施工
4.4.2.1 室外低压燃气管道地上部分应采用钢管,地下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中高密度聚乙烯管。
4.4.2.2 聚乙烯管路的连接应采用专用管材进行连接,或采用热熔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道连接处,必须采用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4.2.3 聚乙烯管路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4.4.2.4 输气管道的最低处应设置集水器,两个集水器之间的输气管道长度≤500m,输气管道坡向集水器的坡度不应<0.003。
4.4.2.5 输气管网系统的施工应符合标准NY/T443-2001中的规定。
4.5 灶具和采暖锅炉的选用
4.5.1 户用秸秆燃气单眼炊事灶具热负荷≥3kw,采暖锅炉热负荷≥10kw。
4.5.2 燃气灶具在750Pa压力下不回火,能满足炊事要求;在1 500Pa压力下不应产生离焰、黄焰。
4.5.3 燃气灶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装燃气灶具的厨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b) 燃气灶具与周边家具的净距离≥0.60m,与对面墙之间应有≥1m的通道。连接灶具的软管长度应<2m,不得从灶具上方和侧方经过。
5 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5.1 秸秆气化机组操作规程
5.1.1 操作人员资质
从事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农村能源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
5.1.2 原料准备
秸秆等气化原料要经过干燥(含水量≤18%)和铡切(长度≤20mm)。不能混入泥土、砂石及杂物。
5.1.3 点火准备
a) 检查风机、上料装置是否正常运转;
b) 检查净化器中滤料是否充足及其清洁程度;
c) 关闭各密封门和各放液器,并检查是否严密;水封器的液位高度应在安全范围内;
d) 打开冷却水阀,启动水泵,调整水流量;
e) 关闭输气主管路,开启放空阀、回流阀。
5.1.4 点火启动
a) 启动上料机,当气化反应炉内料位高出风嘴100mm时,由拨火孔放入引燃物点燃;
b) 启动风机,由排风管排出废气3min~5min;
c) 开启试气阀,点燃观察,待燃烧稳定后,打开主供气开关,关闭排出阀向贮气柜供气。
5.1.5 正常运转操作
a) 随时观察炉内燃料高度变化,进行搅动和上料,防止燃料架空和烧穿;
b) 根据贮气柜贮气多少和压力表指示,及时调整主供气阀和回流阀,二者不得同时关闭;
c) 通过火焰监视器观察,若发现火焰熄灭,应立即关闭主供气阀,打开排空阀进行排空,待重新点火,燃料正常燃烧后,再恢复供气;
d) 运行间歇时,应及时停炉封火;
e) 气化反应炉正常运行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炉内负压变化情况,若负压突然减少,应及时加料;若负压上升较快,则应轻轻摇动炉排清除炉灰。除灰不应过于频繁。
5.1.6 停机清理
先停止料机,炉内没有生料后,再停风机,而后循环水泵再运行半小时方可停止。各部分停止运行时,各阀门应恢复初始位置。打开通气设备,保持良好通气。打开灰门、各密封门和放液口,清除积灰、焦油。
5.2 秸秆气化站安全制度
5.2.1 气化站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工作,不得违章操作。
5.2.2 气化站前后墙壁应留有通风窗,主房顶设有天窗。顶棚用白灰摸光或做其它防火处理。站房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有声响型报警器。
5.2.3 气化站必须具有防火设备和消防水源。气化站工作人员应熟悉防火、灭火知识,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非气化站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站内。
5.2.4 如发现机组、贮气柜和输气管道任何一处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切断电源、通知相关部门。无关人员不得接近现场。
5.2.5 操作人员开机、设备检修要保证两人同在现场。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给予正确援助。
5.2.6 储料间秸秆应堆放整齐,与站房、贮气柜距离≥25m。
5.2.7 埋有燃气管道位置必须设明显标志,不准在燃气管道上方随意施工、挖掘及通过重型车辆。
5.2.8 气化设备及输气管网等设施不准随意拆装改移位置。如需维修或改装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必要时需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3 秸秆气化站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5.3.1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及时保养维修设备,保证机组、气柜正常运行。
5.3.2 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做好站内的防火、防爆、防中毒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3.3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熟练掌握机组操作和维修技术;认真工作,保证村民用气,保证储料间备有不少于七天运行的干料,以备雨、雪天正常供气。
5.3.4 值班员定岗定位,不许随意替班,以免发生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事故。
5.3.5 定期进行村内管网巡查和用户灶具检查,发现漏气、堵塞或燃火不畅等问题应及时检修。
5.3.6 气化站禁止烟火,站内外要写有防火、防中毒标语,站内不得堆放除秸秆原料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物,不准吸烟、会客,不得容留儿童游玩,值班室不得留宿他人。
5.4 秸秆燃气使用规定
5.4.1 秸秆燃气为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用户必须通过安全培训,严格按照《用户安全手册》规定正确使用燃气。
5.4.2 不准拉长胶管穿屋过墙壁使用。
5.4.3 不能私自拆装燃气设备。
5.4.4 不准在地下燃气管道的上面建房和堆放重物。
5.4.5 不准在燃气管道上拉绳挂物品。
5.4.6 不准将燃气设备引入卧室。
5.4.7 不准私自用燃气烧土暖气采暖。
5.4.8 不准把室内输气管砌到墙壁和水池里面。
5.4.9 不准用明火检查漏气之处。
5.4.10 放置灶具避免风吹。
5.4.11 应防止儿童玩弄燃气开关,以防燃气泄漏。
5.4.12 不准在燃气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
5.4.13 定期做好安全检查。
5.4.14 万一发生人员中毒,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a) 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将中毒人员抬到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冬季要注意中毒人员的保温,以防冻伤;
b) 迅速关闭燃气管道开关,不要使用明火或拉动电器开关;
c) 将中毒人员送医院救治,并向气化站报告。
5.4.15 万一发生火灾,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a) 如果在室内灶具与输气管的连接处着火,应立即关闭管道开关,并用干粉或用干土,也可用浸湿的布、毛巾等进行灭火;
b) 如果室内发生火灾,应迅速关闭室内所有燃气开关;
c) 报火警。